【摘要】向网络信息业者调取用户个人信息是当前刑事侦查取证的重要措施之一。其所具备的技术便宜性和规范便宜性使得调取措施呈现出扩张的趋势。但是,在"信息主体—网络信息业者—侦查机关"这一信息传递链条中存在两个层面的非自愿性,信息主体将个人信息提供给网络信息业者并不意味着放弃其所享有的相关权益。基于此,有必要对当前刑事侦查措施体系下对调取的任意性措施予以矫正,基于信息类型和来源对调取措施进行分层,并在保障信...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充分肯定了近年来关于身份权的研究成果,其与独立成编的人格权保持着体系上的一致性。认识身份权,首先应当从"身份"一词的含义开始。身份权的法律地位属性决定了其权利义务的总括性。将身份权置于人身关系和身份关系当中,可以发现身份权具有平等性、与人身不可分性、非让与性、相对性、伦理性等多方面的特征。在身份权与人格权的比较过程中,应当明确现代身份权中权利义务的同质性和双向性。目前,...
【摘要】《巴黎协定》生效后,国家自主贡献机制赋予我国履行温室气体强制自主减排的国际义务,并可通过国内法机制予以实现。我国控制温室气体采取与大气污染物实施协同控制的规制模式。在温室气体控制专门性立法缺位的情况下,2015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条确立其法律地位、成为其法律依据,在具体政策实践中,着力于能源结构调整的节能减排机制成为协同控制温室气体的基本形态。但节能减排规制体系局限于能源生产和消费环节,...
【摘要】对金融机构课以适当性义务的目的,是要求金融机构在了解产品、客户的基础上,向适当的投资者推介、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以便投资者能够在充分了解金融产品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我国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规则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理论基础不清、基本规则缺乏集中统一规定。通过实证研究发现,金融机构责任减免规则匮乏,导致实践中准确判定金融机构责任存在困难。在我国,建构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规则应以诚实信用原...
【摘要】在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人,可能因侵权行为而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本文所讨论的知识产权司法裁判仅涉及民事司法。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行是我国津津乐道的特色制度,但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是知识产权法律领域的重点问题,也是疑难问题,这两者的统一更是难上加难。本文试图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的方法,对两者的统一谈谈粗陋的看法。【关键词】知识产权...
【摘要】基于类案分析可知,当前司法实践对于破产程序中银行扣款抵债行为的性质和效力认定存在较大分歧,并衍生为可以抵销的肯定说与应予撤销的否定说之争,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法律适用困境。银行扣款抵债行为的效力冲突实质是正当利益之间的冲突,反映出破产抵销权与破产撤销权不同的立法价值取向。通过识别破产抵销权与破产撤销权所保护的不同法益及其功能定位,衡平适用二者时应当结合个案情况加以分析和判断,进而统一裁判标准。...
【摘要】信息隐私权的传统规范基础以个人为本位,以私人和公共为二分法,围绕空间、事物与主体维度,形成五种理论解释和六项概念核心。隐私的洛克范式与康德范式,晚近以来汇流为控制范式,成为当代信息隐私保护的核心原则。智能社会,特别是大数据技术,瓦解了控制范式的技术假设,进而对信息隐私权的规范基础形成全面冲击和挑战。技术巨变重构了社会图景,在空间、时间与社会维度引发隐私保护的深刻困境。需要从信息论和社会理论视角重...
【摘要】算法决策权的异化使得决策的初衷为技术权力所干扰,决策权强力扩张、权力制衡机制失灵、个人自由与权利受到侵蚀。对此,应将算法决策权与个人权利的新型动态平衡作为矫正权力异化的规制目标,一方面尽快采取即时矫正措施:从决策权让渡规则、决策能力相当性评测和正当程序原则三个层面搭建束状权力结构,分别对决策的范围、主体和程序做出限制;另一方面扩充权利版图以对异化进行长效矫正:在数据相关权利和算法解释权之外,为...
【摘要】数据确权已成为数字经济发展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民法典》在对数据与信息作出区分的同时,以引致条款的方式对数据保护作出原则性规定,为数据权利的构建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在此基础上,以满足当前大数据应用实践需要和合理平衡数据各方利益为着眼,结合《民法典》现有的规范体系,展开以数据为客体的新型财产权利续造,进一步明确其权利内涵、性质和归属,对于完善数据权利体系构建和推进数字中国建设具有十分积极的现实意...
【摘要】利用网络评价系统作出交易差评的法律本质是虚拟公共空间中的个人言论,凸显了评价人的言论自由利益与被评价人的名誉利益之间的紧张关系,因而应处于侵权法的规制之下。差评只有在侵害相对人名誉权时才应当被删除,而是否构成名誉权侵害又取决于差评是否具有违法性。基于言论自由,通常情况下的差评都是合法的,仅当出现特定事由时,差评才具有违法性。差评违法事由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绝对违法事由,包括侵害网络基本安全秩序...
【摘要】制造法所不容许的危险是客观归责论的第一个判断规则,其进行规范分析的目的是为了排除没有制造危险的行为方式的可罚性,所以应当坚持事前观察的视角,而且立足于一个审慎的一般人的视角,也要考虑行为人的特殊认知。如果行为人具备了特殊认知,他就预见到了因果流程的发展,客观上支配着因果流程,他的行为制造了法所不能够容忍的危险。从功能主义的视角来看,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的划分不是绝对的,它们在犯罪论体系中...
【摘要】 与"直接联系论""实际影响论""司法裁量论"等既存的行政诉讼原告适格理论相比,保护规范理论以实体法规范为依据确定主观公权利,极大地提高了法律实践的客观性和确定性,并赋予"行政诉权"以严格的权利性。批评其有高度的不确定性、限制行政诉权的观点,或者无法自圆其说,或者缺乏实体法观念。行政诉讼是客观诉讼还是主观诉讼,我国《宪法》未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条在《宪法》所预留的法律形成空间内,确立了行政诉讼的主观...